专家解读社保新规:稳就业应放在第一位

中国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近日引发广泛讨论。新规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免缴社保无效,并赋予劳动者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的权利。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该司法解释在强化劳动者保障的同时,也需要兼顾企业承受力与就业稳定。

此次司法解释的第十九条,郑秉文概括为“一无效、两支持”:即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法院应予支持;若用人单位补缴后再要求劳动者返还补偿,法院亦予支持。这一规定被视为对《劳动法》“依法参保”原则的细化和司法落地。

郑秉文指出,这一解释并非“新增强制”,而是落实既有法律要求。他强调,中国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从未出现“强制参保”字样,属于“应保尽保”的原则性表述。然而,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实际生活中社保缴纳与落户、购房、子女入学、补贴发放等深度绑定,事实上已形成“强制效应”。评论人士认为,不应将“文件表述”与“实践效果”混为一谈,需要厘清司法与行政的边界。

郑秉文分析,司法解释对新业态劳动者影响有限,但对餐饮服务业、小微企业及部分劳动密集型行业影响较大,可能带来用工方式变化,甚至出现成本转嫁、裁员或闭店现象。他强调,社保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民生,而非单纯增加基金收入。

在谈及企业“恐慌”心理时,郑秉文指出,中国存在名义费率与实际费率差距,多数企业长期按低基数缴费,一旦严格执行将打破既有平衡,导致成本骤增。他建议,未来应继续降低费率,同时坐实费基,让制度公平且可持续。

他呼吁,相关部门在制度执行中应把握“应当”“请求”等司法表述,留足自由裁量空间,把就业稳定放在首位,避免劳动力市场出现剧烈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