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原副部长张建春一审获刑14年,受贿超5506万元
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建春被控受贿超5506万元,一审获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二(9月16日)一审公开宣判张建春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建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张建春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4年,被告人张建春利用担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任免处正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处长,干部一局副巡视员、副局长,北京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常务副部长,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局长,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兼干部一局局长,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业务承揽、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06万余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6月21日,中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张建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12月31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建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建春作出逮捕决定。
今年6月27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建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建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开资料显示,张建春,出生于1965年5月,山东郓城人,198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首都师范大学美术学专业),艺术硕士。
曾任山东省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干部一处副处长、党支部书记、调研员,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任免处正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处长,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副巡视员兼任免处处长、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
2018年11月,任中央组织部副部长;2020年至2024年,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据官方通报称,张建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住宿和旅游等活动安排,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住房,无偿接受服务;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公器私用,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建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建春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