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高官王柱受贿3376万余元,获刑12年半

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局原负责人王柱被控受贿3376万余元,一审获刑12年6个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局原负责人王柱因受贿罪近日被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罚金200万元。法院查明,2002年至2023年间,王柱利用金融监管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376.82万元。

法院判决显示,王柱在2002年至2023年间,利用其在原保监会、原银保监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等岗位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经营许可、业务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376.82万元,涉及股票、现金、房产使用权等多种形式。

公开资料显示,王柱,出生于1969年,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原保监会湖北局、稽查局、安徽局及原银保监会黑龙江局任职,2023年担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局长。法院查明,其受贿行为包括24起具体事实。其中,2020年2月,王柱为黑龙江某企业集团协调120亿元贷款续贷等事项,收受该集团董事长赠送的价值1798.3万元的200万股股票,后因担心被查退回。此外,他通过表妹万某代持股份、转移业务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涉及金额超千万。

2010年至2016年,王柱为某财险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业务关照,其表妹万某通过成立咨询公司赚取中介费1515.94万元,其中757.97万元交由王柱。2011年,他还为违规获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提供帮助,获利427.58万元。此外,王柱为个人工作安排、贷款审批等事项收受现金、购物卡、金条等,金额从数万元至百万元不等。

2021年5月,王柱因收受礼品被党内警告,但仍继续违纪违法。2023年11月27日,他被抚顺市监察委员会带走调查。2024年6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王柱被“双开”,指其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等,涉嫌受贿犯罪。

法院认定,王柱受贿金额特别巨大,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罚金200万元,追缴受贿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