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告104件法律及决定失效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周六(12月27日)通过决定,批准法律清理工作报告,正式宣告10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失效。
据新华社报道,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当天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根据决定,报告附件所列139件法律及相关决定中,有104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文件被确认失效,其余35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决定,将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全国人大进一步审议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被宣告失效的文件主要涉及五类情况:已被新法替代或吸收、不再适用的规范;曾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作用但已不符合当前改革需要的法律;规范对象已发生重大变化或消失的文件;实施期限届满或任务完成、事实上已失效的授权决定;以及针对特定历史事项、机构设置、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安排作出的阶段性决定。
其中,一批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出台的决定被认定已由现行法律体系覆盖,包括涉及刑事司法、治安管理、金融秩序、生育政策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等内容。另有大量文件属于阶段性授权和试点安排,如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司法制度改革试点、行政审批调整等,因试点结束或制度已固化而失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在这些法律和决定有效期内依法作出的具体决定和处理结果仍然有效,不因文件失效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