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副局长李春良被提起公诉

李春良
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原副局长李春良

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周一(3月16日)通报,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春良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李春良作出逮捕决定。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李春良利用担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二局二处处长、干部二局副局长、巡视员、干部四局局长,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李春良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李春良出生于1963年2月,河北霸州人,2017年1月任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机构改革后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2023年4月卸任。

2025年5月,李春良官宣被查,同年11月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经查,李春良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薄,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装修服务;弃守廉洁底线,胆大妄为,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公司经营、项目承揽、行政许可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