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就“开门杀”与电动自行车事故赔偿征求意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周日(11月9日)公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就机动车“开门杀”、借用车事故、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碰撞等常见争议作出规定。

在借用、租赁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时,若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连带承担,但总赔偿额不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

针对“开门杀”,意见稿规定,乘车人开门致他人损害,受害人主张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要求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商业三责险按合同赔偿的,法院应支持;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或允许驾驶人为由拒赔。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若机动车方证明电动自行车有过错并要求赔偿,法院将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交通工具危险性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意见稿还明确,非营运机动车事故中无偿搭乘人损害赔偿,以及挂靠运输车辆事故责任划分。最高法欢迎社会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