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捍东一审被判死缓

【纬度新闻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捍东一审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新华社报道,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一(2月17日)一审公开宣判刘捍东受贿、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对被告人刘捍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捍东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捍东利用担任江苏省江浦县委书记、县长,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浦口区委书记,江苏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兼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5亿余元。2001年至2017年,刘捍东在担任江苏省江浦县委书记、县长,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浦口区委书记,江苏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兼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等职务期间,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收回、免征土地增值税等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2003年,刘捍东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使他人非法获利5415.9万元。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捍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刘捍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捍东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滥用职权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足额挽回,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所犯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捍东去年8月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开资料显示,刘捍东,出生于1959年8月,汉族,安徽舒城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南京市江浦县县长、中共县委书记,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浦口区委书记、江宁区委书记等职。
2008年,刘捍东任中共镇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09年任镇江市市长;2012年任江苏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兼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2018年1月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直至2023年1月不再担任该职务。